向上市公司看齐——解读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07-09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从中可以看出,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管理,较多地借鉴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在业内人士不断高涨的规范信托业信息披露的呼声中,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一个月前,银监会就《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些信息显示,一套系统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将通过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逐步建立起来,而且这也是近期信托业监管的首要任务。
明确信息披露内容和管理
法律专家指出,信息披露是政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和投资者了解信托公司经营状况和管理能力的主要途径。现有的有关法规虽然规定了信托公司应当公布营业报告、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资料,但对这些资料的具体内容没有明确表示。在一个投资者还不成熟的市场上,单纯依赖受托人(信托公司)的主动性,难以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这就需要监管者规定受托人相应的信息披露的义务,以及信息披露的原则和内容。
"征求意见稿"总则中规定,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业务经营、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而且信托公司披露信息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则"。
可以看出,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管理,较多地借鉴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如在内容上,"征求意见稿"将信托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分为年度报告和重大事件临时报告两大类。年报应包括公司概况、经营概况、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公司治理、重大事项揭示;年报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发表独立意见等等。当信托公司发生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董事和高管变动、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和法律事务所等重大事件时,应向社会发布重大事件临时公告。
要求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在信息披露的管理上,"征求意见稿"要求信托公司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以及负责与银监会、客户、新闻机构等的联系",这个角色类似上市公司的董秘或授权代表。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信托公司"应当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并将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本公司的网站上";年报摘要及重大事件临时公告应刊登在至少一种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这就强制信托公司尽快做好人员、设备、网站建设等信息披露的准备工作。根据此项规定,估计银监会近期就会公布其指定报刊的名单。
"征求意见稿"在信托公司关联交易披露方面花了较多笔墨。包括信托公司应在会计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关联交易方是信托公司股东的,还应披露该股东对信托公司的持股金额和持股比例;计算关联自然人与信托公司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该信托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等十分详尽的规定。这对加强信托公司监管,避免信托公司在大量关联交易中的不规范运作,起到一定的作用。
信托公司基本面更具公开性
业界专家也指出,规范信息披露只是信托业监管的一个方面,即便是信息披露制度已经相对比较完善的上市公司,也还存在大股东挪用资金、配合庄家炒作发消息等违规行为,关键还是信托公司要完善自身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突破了原有的特定对象披露的模式,使信托公司基本面更具公开性,这不仅有利于监管,也可能是为了适应信托新业务发展的需要。
(xintuo摘自上海证券报)